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1599号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邹懿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懿
书记员 邹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