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2民初240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