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0245号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菱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9LUM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 云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张 铃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