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04执134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展和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0404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51,228.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7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7,12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珠海市展和钢材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作出了(2019)粤0404执1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尊建设有限公司)已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书记员  杨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