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3执66号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40,915.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邱雪娇
书记员 曹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