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执158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南朗镇坚瑞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255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61元,合计291694.7元。(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27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执行裁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雷 宏
书记员 黄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