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朗镇坚瑞水泥制品厂与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2779号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坚瑞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坚瑞水泥厂)与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瑞水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旷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坚瑞水泥厂主张被告旷博公司拖欠货款172550.44元,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实,旷博公司亦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旷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坚瑞水泥厂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旷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坚瑞水泥厂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被告江西旷博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到15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支付三日的,按应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又查,坚瑞水泥厂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故其主张从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违约金。 庭审中,坚瑞水泥厂确认总货款为270535.44元,旷博公司已支付97985元,尚欠货款172550.44元。
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坚瑞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172550.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255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元(原告已预交5336元,本院退回75元),由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坚瑞水泥制品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文辉 审判员  石 慧 审判员  陈 璐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