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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官建芳。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20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1488元。在上述财产范围内已执行到位25357.53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以(2021)粤1973执保9289号案件于2022年1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HC××**号的车辆。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
另外,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为被执行人***持有的腾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71.4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0.7503%,无质押)的财产线索,经查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启动了对前述股权的拍卖程序,本院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红奎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卢嘉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