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18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公司经营者,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黄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5H8P9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4852422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 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