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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18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公司经营者,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黄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MA35H8P9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4852422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西速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 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