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231号
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文昌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881405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4852422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
被告:**,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系***妻子。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8日,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