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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231号 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文昌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881405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4852422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 被告:**,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系***妻子。 被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8日,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伟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