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云锡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5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北延。
法定代表人:尹丽仙,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北延西侧。
法定代表人:尹丽仙,职务: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坤,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正光,男,1975年2月1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恒基国际A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云锡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迄萨镇莲花路(工商登记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3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学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恒基国际B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陈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琪,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交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正光、红河云锡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建筑公司)、**、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豪混凝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交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6年12月23日张**以个人名义与杨正光签订的《质押协议》上约定以上诉人名下5栋4间商铺的经营权折抵欠付被上诉人杨正光的工程款为216万元,尽管《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上载明5栋4间商铺租金领款1433141元,但在张**被刑事拘留后,尹丽仙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又与杨正光再次对账和协商后,双方确认5栋4间商铺的抵款价格为216万元,同时经双方同意,在原《质押协议》上手写增加了上诉人有权提前还款并收回商铺的条款,之后杨正光在该协议上再次签字确认,尹丽仙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司的新印章。可见,双方于2018年6月就5栋4间商铺折抵工程款事宜进行了最后一次对账,并最终确认其抵款价格为216万元,而非1433143元。2.20万元的欠条系被上诉人杨正光伪造,并非客观事实。欠条上的内容除尹丽仙的签名外,其他部分均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和尹丽仙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添加的,其内容并非上诉人和尹丽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内容与同日形成的《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相矛盾。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杨正光辩称,2016年12月23日张**以个人名义与其签订的《质押协议》约定用上诉人名下5栋4间商铺的经营权折抵欠付工程款216万元是事实,但在2017年4月25日张**出具的《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上载明5栋4间商铺租金领款1433141元,其差额部分系双方协商张**同意支付尚欠390万元工程款两年的利息,并对剩余工程款的金额由张**签字确认;2018年6月1日由尹丽仙出具了《房屋使用抵债协议》,同时还出具了20万的欠条,是经过尹丽仙确认后才出具的,欠条及抵债协议均系尹丽仙出具的,欠条内容客观真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恒通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虽与上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杨正光,其并未收取过管理费,工程款也没有走过公司账户,且上诉人与杨正光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清楚,其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其不清楚上诉人和杨正光的结算,其虽然打了收条,但并没有实际收到过钱。
被上诉人俊豪混凝土公司辩称,其只是供应混凝土,且其未得到给付的混凝土款已经法院调解由张**支付,其对上诉人与杨正光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
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交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两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2493431.51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杨正光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二手车交易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尹丽仙。2015年1月2日,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与恒通建筑公司签订“蒙自车行天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就车行天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同日,被告**与恒通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核算责任制合同》,约定由**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按工程总价的1.8%向恒通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对该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等予以负责。后被告**退出该项目,由被告杨正光一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31日经结算,上述工程的结算总价为7604280.49元。因原告暂无能力给付工程款,2016年12月23日,张**(尹丽仙前夫,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二手车交易公司之名与实际施工人杨正光签订《质押协议》,用二手车交易公司市场内的5幢1-4号共600平方米商铺13年的经营权折抵工程款2160000元。2017年4月25日,杨正光经与张**协商,张**以欠款人的名义出具《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书面材料,内容为“总工程款7604280.49元,由杨正光代领工程款3703861元,详细如下:车行天下5栋四间商铺租金领款1433141元、2014年至2016年先后领款合计1520000元(一笔1000000,一笔300000元,一笔200000元和一笔20000元)、混凝土款750720元(已用瑞泰?溪苑商铺折扣),剩余工程款3900419.49元。”张**备注:以前的欠条、协议无效,这笔工程尾款有商铺抵,三年内分批分时段还清,如果有意见,双方可上法院判决,以实际结算为准。2018年6月1日,尹丽仙以二手车交易公司之名与杨正光签订《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确认双方的工程债务为3600000元,原告二手车交易公司市场内3栋1号、2号、3号、4号共四间商铺(面积600㎡)的使用权给杨正光使用13年(2018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二手车交易公司不收取商铺使用费,直接折抵尚欠杨正光的工程款。同日,尹丽仙以二手车交易公司之名出具“欠条”给杨正光,内容为“今欠杨正光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1月2日土建工程合同尾款20万”。对于整个工程款的收抵,庭审中,被告杨正光陈述其共收到工程款6553141元,加上法院调解由张**及二手车交易公司承担的750720元的混凝土款,共计730万元,为了方便计算由杨正光多收三个月租金,剩余的20万元尹丽仙出具欠条。
另,在涉案工程中,因俊豪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款项未得到给付,俊豪混凝土公司已经同张**、恒通建筑公司协商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由二手车交易公司、张**共同支付混凝土款792000元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二手车交易公司、张**、尹丽仙给付该混凝土款。经调解,达成由张**支付俊豪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本息1000000元的调解协议。上述认定事实,有《蒙自车行天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算书》《人工挖孔灌注桩报验申请表》《人工挖孔灌注桩成孔验收记录》《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质押协议》《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民事起诉状》《调解书》《工程项目核算责任制合同》《房屋使用权抵押协议》《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与恒通建筑公司2015年1月2日签订的“蒙自车行天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恒通建筑公司在取得涉案工程后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核算责任制合同》,将涉案工程全部交由被告**个人负责施工完成,被告**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全面负责,被告恒通建筑公司只是收取工程结算总价的管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被告恒通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核算责任制合同》无效。关于诉讼请求问题,(一)本诉。恒通建筑公司虽只是与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二手车交易公司成立后均是以二手车交易公司的名义进行,且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尹丽仙,故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交易公司均为涉案工程的权利义务者,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对于二公司的诉讼请求,从《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及《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协议看,双方间的工程款经过数次的核算抵扣后,最终确定二原告尚欠实际施工人杨正光的工程款数额,因此,二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10097640元的主张,与双方间最后核算签字确认的金额不符,其主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反诉。2017年4月25日的《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证实在此以前的欠条、协议无效,证明在该项目中工程款是7604280.49元,发包方尚欠实际施工人3900419.49元。2018年6月1日的《房屋使用权抵押协议》及《欠条》可证明二原告法定代表人尹丽仙后来确认至2018年6月1日止,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尚欠实际施工人杨正光工程款3600000元。该工程欠款除用二手车交易公司市场内的3幢1-4号共600㎡商铺13年的经营权折抵工程款外,尚欠杨正光200000元。实际施工人杨正光所完成的涉案工程质量,原告与施工方均认可,并交付使用多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正光反诉要求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交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200000元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原告(反诉被告)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杨正光支付工程欠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33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抵扣工程款已超过其应付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是否应该向杨正光支付尚欠工程尾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根据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车行天下汽车销售公司与恒通建筑公司签订“蒙自车行天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后,恒通建筑公司又与**签订《工程项目核算责任制合同》,**无施工资质,故该合同无效。在**退出该项目后,由杨正光负责项目施工,实际施工人杨正光也没有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实际施工人杨正光已完成该项目工程并交付使用多年,其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折抵工程款金额的问题。实际施工人杨正光完成该项目工程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款为7604280.49元,双方均无异议,因上诉人暂无能力给付工程款,张**(尹丽仙前夫,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12月23日与杨正光签订《质押协议》,约定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5幢1-4号共600平方米商铺15年的经营权折抵工程款2160000元。后于2017年4月25日形成的《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中确认了总工程款7604280.49元,杨正光代领工程款3703861元,剩余工程款3900419.49元;还载明“车行天下5栋四间商铺租金领款1433141元”,并备注“以前的欠条、协议无效”等内容。上诉人认为,其于2018年6月在原《质押协议》第三条处手写增加的内容即“甲方(市场方)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扣除乙方出租累积收益,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在归还剩余款项之日起收回质押展示区经营权”,并由上诉人盖章及杨正光签字确认,双方对商铺折抵工程款金额进行最后一次对账,最终确认折抵款为2160000元;但,被上诉人杨正光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手写内容仅明确若上诉人有能力提前付清工程款即可收回商铺,不是对折抵价款进行确认;且二审中,杨正光还陈述,2160000元与1433141元的差额部分为726859元,系张**与其协商支付尚欠工程款3900000元的两年利息,该利息系以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为726859元,抵扣后由张**签字确认5栋四间商铺租金1433141元。综合双方的陈述,根据《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载明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重新进行了结算和确认,即对《质押协议》中用商铺15年的经营权折抵工程款2160000元,经双方核算抵扣后确认商铺租金为1433141元。
三、关于工程尾款200000元的问题。在2017年4月25日形成的《蒙自车行天下与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中确认剩余工程款3900419.49元后,上诉人于2018年6月1日与杨正光签订了《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用二手车交易公司市场内的3幢1-4号共600㎡商铺13年的经营权折抵工程款3600000元,同时又向杨正光出具了《欠条》并载明“今欠杨正光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1月2日土建工程合同尾款20万”,该欠条上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尹丽仙的签名及公司印章。上诉人出具的《房屋使用权抵债协议》及《欠条》载明的金额与结算尚欠的工程款金额基本吻合,且在二审中,上诉人对欠条上载明的尹丽仙签名及公司印章予以认可,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认为欠条内容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对欠条内容不予认可,但其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上诉人应向杨正光支付尚欠工程款200000元。综上,上诉人主张抵扣工程款已超过其应付工程款并要求退还多付的部份,但其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7元,由上诉人蒙自车行天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蒙自车行天下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红
审 判 员  王 鹏
审 判 员  宋安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祎
书 记 员  李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