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艾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男,个旧市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尚筑文苑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河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泸西县农民,住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泸西县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车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红河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筑文苑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个旧****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个旧****建筑安装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并收取15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8元,由上诉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凡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