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民初105号
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滴水铜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察尔齐镇滴水道班。
法定代表人:*占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滴水铜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