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240-2号
原告: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乡小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63138090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20075545482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