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240号
保全申请人: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乡小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63138090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20075545482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保险单(保单号:20460213090019000032)一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沧州友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