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智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初4643号
原告: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智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智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智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计4680元,由原告徐州泰荣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