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安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民初109号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安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中段中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安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