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5545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开北巷12号11幢7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384073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冀020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85742.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187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6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存款,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在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属地调取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线索。
4.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再无进项。要求其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再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长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杨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