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20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被执行人:胡港宝,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刘梅芬,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李庆,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奥士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奥士达电梯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黄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6590568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奥莎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科研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8392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林明华,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吴伟栋,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甘云亮,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钟伟,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港宝、刘梅芬、李庆、湖南奥士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奥莎动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华、**、吴伟栋、甘云亮、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鲁1724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鲁1724民初446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港宝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住宅区012栋403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现因查封期限临近,为便于处置,本院需对上述房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胡港宝名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住宅区012栋403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其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