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居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83922N。
法定代表人:李汉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广夏新苑三期3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NKMH2U。
法定代表人夏艳灿,合伙事务执行人。
被执行人夏艳灿,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夏艳灿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本案生效文书提出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恢2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