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90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何庆文。
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云亮。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梅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102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上述范围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上述范围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梅芬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上述范围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