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巧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4执恢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巧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63918688。
法定代表人:潘立巧。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巧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3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巧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另案(2019)浙0324执恢16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小型汽车七辆,均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巧巧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恢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