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付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潘立巧,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838号漫乐城购物中心3F-301。
负责人:王黎。
上诉人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联美大厦9层,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理由和依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情况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与原审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合肥[蜜芽乐园]游乐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