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亨哈大厦**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63918688。
法定代表人:潘立巧。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收到执行款50634.50元为由,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24执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