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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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催2号
申请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联丰段56号海盐汇金商务广场商办楼(501,502,504,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992433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付款行为建行海盐支行营业部,号码为0010004131721032,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万腾众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加政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