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5民初2190号
原告: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继荣。
原告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致远公司)与被告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继荣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川致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继荣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川致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剩余维保费用3万元、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维保费用39600元、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维保费用8000元,共计7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期及内容: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被告将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与塔城市文苑新寓内的电梯维保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年维保费用为45000元,按半年平均支付。2017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期及内容: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将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与塔城市文苑新寓内的电梯维保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年维保费用为39600元,按半年平均支付。2018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期及内容: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被告将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与塔城市文苑新寓内的电梯维保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年维保费用为24000元,按半年平均支付。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电梯维保,2018年8月16日,被告解除了对塔城市塔南新天地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被迫停止了电梯维保工作。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仅支付了2016年度的维保费15000元,剩余3万元未支付;2017年维保费39600元未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服务4个月共计维保费8000元未支付(合同总价24000元,分摊每月2000元),以上欠款共计77600元。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继荣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15日,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川致远公司为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年度维修保养费3万元,继荣物业公司应于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16年10月7日前支付15000元,每月两次电梯检查。同日,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川致远公司为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文苑新寓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年度维修保养费15000元,继荣物业公司应于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7500元、于2016年10月7日前支付7500元,每月两次电梯检查。
2017年4月15日,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续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川致远公司为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年度维修保养费26400元,继荣物业公司应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13200元、于2017年10月7日前支付13200元,每月两次电梯检查。同日,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川致远公司为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塔城市文苑新寓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年度维修保养费13200元,继荣物业公司应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6600元、于2017年10月7日前支付6600元,每月两次电梯检查。
2018年4月15日,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续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川致远公司为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塔城市塔南新天地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年度维修保养费24000元,继荣物业公司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18年10月7日前支付12000元,每月两次电梯检查。
以上合同签订后,汇川致远公司依约向继荣物业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继荣物业公司已支付维修保养费15000元。2018年8月,因继荣物业公司停止对塔南新天地的物业管理服务,汇川致远公司不再对塔南新天地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另查明,2018年8月1日,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29日,塔城市安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汇川致远公司与继荣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汇川致远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继荣物业公司建立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并按约定履行了电梯维护保养义务,但继荣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汇川致远公司要求继荣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维护保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2016年继荣物业公司应支付汇川致远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45000元,继荣物业公司仅支付15000元,剩余3万元未支付;2017年应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39600元,继荣物业公司未支付;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汇川致远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4个月,继荣物业公司应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8000元(4个月×2000元/月),以上继荣物业公司合计应支付汇川致远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77600元。
被告继荣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7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原告汇川致远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继荣物业公司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欣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