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7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0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2025元(不含执行费113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区(产权证号:00166883)的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2013-0072;2013-189;2013-173);
三、2019年11月26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柴太山、***、柴伟限制高消费;
四、2020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晓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