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美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7814号 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茂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KC2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66362972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2年1月7日,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计1769元(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美***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远 人民陪审员 林 双 人民陪审员 郑绮运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