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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友好路十二地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所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新民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中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额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公园北街162号文苑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现***大东区。
上诉人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投递费170元,合计4420元,由上诉人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宏
审判员盛成盼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