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松辉小区二期3栋1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俊国,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长新街2356号。
原告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长春市国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