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万全区胜翔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与张家口万全区胜翔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959号
原告:***,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颖,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万全区胜翔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第八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占中,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兴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崇礼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世纪新景10号楼14号底商101室。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张家口万全区胜翔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翔彩钢公司)、张家口市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江房开)、张家口市兴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崇礼第三分公司(兴英房开崇礼第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