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财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申请人: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南充市麦秀路3号环形大市场4幢10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川13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30元,查封了**、***名下位于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水岸花都8幢2单元1层1-1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5号)的房屋。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3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水岸花都8幢2单元1层1-1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