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财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申请人: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南充市麦秀路3号环形大市场4幢102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川13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30元,查封了**、***名下位于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水岸花都8幢2单元1层1-1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5号)的房屋。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93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水岸花都8幢2单元1层1-1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