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92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风,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麦秀璐**环形大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涂仕兵,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涂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9.0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