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南充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庆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充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辽原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辽原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南充宏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