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芳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芳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8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芳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变更为:浙江大芳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53439R。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68栋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乐平市镇桥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79028208E。法定代表人:莊钻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浙江大芳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景德镇弘业葛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281执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马玉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保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