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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清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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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4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花木城15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冯笑笑,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清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丰潭路258号2幢4层443室。
法定代表人:柴雪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清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清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清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390元(暂计至2021年2月7日,此后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另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3291元、执行费2936元,共计2086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2年1月1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44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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