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芳亭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527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芳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芳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民字第52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