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芳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芳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7民初136号 原告:郑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周某,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A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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