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向众鑫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871号
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向众鑫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大厦A2座。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厚载静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向众鑫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中科同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艳佳
审判员张舒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迪
书记员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