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554号
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9号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同时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应按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