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340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