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340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