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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322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井手浩二(IDEKOJ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309号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9号丽阳天下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