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009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联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联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