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海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965号
申请人:南京海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PYHD22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1区435/1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57110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341号君铂大厦1幢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南京海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文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