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121民监3号
原审原告: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宫大厦172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大江三圣宾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湖南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湘1121民申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适用程序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湘1121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唐铁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