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142-1143号。
被执行人:***(曾用名张龙飞),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住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小杂房),多年前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国土、保险公司等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刘满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科旗
书 记 员 蒋洪艳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