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监5号
原审原告: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宫大厦1721房。
法定代表人:方燕,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大江三圣宾馆。
法定代表人:唐金平,总经理。
原审原告湖南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三圣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湘11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凯升
审判员 刘有元
审判员 唐铁球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官助理 唐湘宁
书记员 张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