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195号
申请人: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住所地:澧县火连坡镇黄溪村十五组。
经营人:周美成。
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肖湘庆。
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鸿运路002号。
负责人:李金源。
申请人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工程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工程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冻结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澧县火连坡松祝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程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钿钿
书 记 员  熊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