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4号
申请人: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大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鸿运路002号。
主要负责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人民路9号1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名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湖南省正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