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江苏宁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江苏宁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7民初9101号
原告: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宁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江苏宁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南、东沿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汤澄莹,公司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宁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被告江苏宁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江苏宁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连云港天宝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笑影